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立足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追責工作。重大事故隱患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家部委制定的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確定,不得隨意擴大認定情形。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主體✨,要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內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和人員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𓀅、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屬地黨委、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倒逼生產經營單位履行主體責任👱,重大事故隱患得到系統治理,安全風險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各類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第六條 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工作納入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的地方和部門🧑🧒🧒,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時嚴格檢查扣分,拒不整改的責任單位,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工作不力的相關責任人員嚴格問責。
第二章 排查的責任追究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對照國家部委發布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企業主要負責人至少每季度(高危行業領域企業每月至少1次)組織開展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企業分管負責人具體落實🍛,企業班組具體實施。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部門要聚焦“人🧊、車、路、企”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落實“三個一律”措施(即🤴🏻🐽:風險運輸企業一律落實責任領導,責任捆綁🗡、倒查追究,限期整改到位🤱🏿;風險車輛、駕駛人一律落實責任人,宣傳教育到位、及時清理違法; 風險路段一律落實責任單位,排查問題到位、限期整改到位),精准治理風險隱患。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發布或者修改的👨🏽,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重大改變👠,複工複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的🦌,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以及大型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准清單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確保安全。對企業自查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規定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問責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要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要求,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二)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其中,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部門要實行“人、車🌎、路、企”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各自排查👈🏻、結果互認”💇🏻♠︎,全部納入治理範圍🏇🏻。對道路安全風險隱患治理措施存在分歧的,要聯合開展實地踏勘,共同評估安全風險,查准隱患症結𓀎,經會商後共同確認🧔🏿♀️✈️;對會商後仍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寧可抓重👵🏿、不可抓漏”的要求,提出治理意見建議,確保閉環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政府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領導組織督導不力👆🏻,導致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及問題突出的💁🏽♀️,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提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對該地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予以通報,情況嚴重的按規定予以問責處理。地方黨委🏑、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倒查追責相關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章 整改的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實行掛牌督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的要求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第十七條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失實報告、虛假報告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啟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幹部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工作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核實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後,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等方式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效果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效果評價情況制定複查驗收報告,並及時報送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複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複生產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複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複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核實職責的,對生產經營單位點上整改、表面整改審查未發現的,未及時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問責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對核實重大事故隱患工作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給予依法處理👩🏻🌾。
第五章 問責程序
第二十五條 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責任追究工作堅持“屬地、分級相結合,以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省🧔🏼♀️🙇♂️、市、縣三級按照監管權限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責任追究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及監管部門的➕,由黨委、政府指定相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各有關部門人員按職責參加🧎♀️➡️🥽。重大事故隱患只涉及單個行業領域及監管部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自行組成調查組,分管負責人任組長👐🏻,相關業務處(科)室、行政執法機構、法制審核機構等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應當以事立案,依法依規,實事求是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上級部門可以調查下級部門負責調查的事項。根據情況🩱,調查組可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調查。啟動責任追究前👩🏽🎓,對企業存在的重大隱患🧜🏿♀️,應當按照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要求,實行閉環管理🙍🏼♀️,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調查組應當自成立 30 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責任追究調查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提交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延長至 45 日,技術鑒定和風險評估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調查報告應當經調查組成員簽字💇🏻♂️,由地方黨委🤵🏿👨🏼🏫、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報經政府分管負責人批複同意後,履行結案程序;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獨調查的案件🧼,調查報告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對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及領導同志、工作人員應當問責的😌,責任追究調查組應當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備案後↖️,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並報政府批複同意後,履行結案程序。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調查組調查結束後🖇,調查的有關資料由調查組牽頭單位歸檔保存。調查報告及問題治理和措施落實情況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存在的,可以不予追究責任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辦法提出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按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中央駐贛單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依法履行中央事權範圍內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核實責任追究機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